《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定[注 1],最早由中国国务院于1988年12月10日批准,于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首次发布施行[4]。首次发布的名录共收录物种259种(含7亚种,27类),其中国家一级97种(类),国家二级160种(类)[4][2]。
1993年4月14日,中国原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5]
2003年2月21日,中国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第7号令,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6]
2018年5月9日,中国农业农村部通过了提升江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专题论证,当下正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上报国务院申请将江豚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7]
2018年10月9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告。[8]
2020年6月3日,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为加强对穿山甲的保护,经国务院批准,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提升至一级。[9][10]
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2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新名录,在全部保留原名录所有物种的基础上,新名录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一级。[11][2]
2021年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调整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