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农民工朋友来阅卷——工伤保险再出重大政策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全部纳入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工伤保险司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三年来,在各部门的协力推动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工因建筑事故伤害致贫返贫问题。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在开展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印发《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重申原有政策。

  《通知》重申了《意见》的主要政策,要求进一步健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结合行业特点。

  《通知》结合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提出针对性要求,明确可以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工程总造价大、机械化程度高、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强化工作抓手。

  《通知》强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优化服务质量。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