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留沈就业创业享补贴 见习期有工资补贴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沈阳日报

  截至2016年末,沈阳市拥有各类人才近198.5万,比2010年增加了39万,而未来五年,沈阳市还将引进10名顶尖人才、30名杰出人才、500名创业型领军人才。

  吸引储备70万大学生在沈就业创业,对新落户并在沈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沈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

  灵活就业状态的大学生

  保险可补贴70%左右

  灵活就业的大学生申领条件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对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社会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也就是说,合计补贴金额为缴纳金额的70%左右。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可单独申请。

  申领程序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本人养老和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卡、领取补贴本人银行卡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存档(如领取补贴银行卡与代扣代缴卡相同,无需重复留存复印件)。

  见习期的大学生

  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凡《报到证》开具到沈阳市,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所需要件: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其余的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企业,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和补贴申报,由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企业就业的大学生

  可享受保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和《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单》,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创业的大学生

  可享受租房和创业场地补贴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首次来沈就业创业,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学士在25周岁以下,在沈阳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正在或曾经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可以申请办理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学士毕业生200元/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政策。

  对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大中专学生,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学生按每年1万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持下列要件到区县市人社局申请:要件有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相关证件、毕业证[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持学历认定证明、在校证明]和缴税证明;困难家庭学生提供低保证。